评价HMPL-760治疗复发/难治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及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开放性、I期研究
1、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能够遵循研究方案的要求 3、年龄≥18岁 5、剂量扩展阶段,ECOG评分为0-2 6、经组织学确认的淋巴瘤患者-经细胞学(流式)确认的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淋巴浆细胞性淋巴瘤,华氏巨球蛋白血症,其他复发/难治淋巴瘤(慢淋巴、小淋、套细胞除外) 7、复发或难治即为根据当地指南经标准治疗失败的患者,并且研究者判断需要进一步治疗: — 二线以上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一线治疗方案至少包含CD20单抗和烷化剂 — 淋巴浆细胞性淋巴瘤,华氏巨球蛋白血症,至少经过一线全身治疗。(包括接受其他BTK抑制剂治疗) — 未接受过BTK抑制剂的其他复发/难治淋巴瘤 7. 除CLL以外,通过CT检查至少需有一个双径可测量病灶,即淋巴结病灶最大径>1.5 cm或结外病灶>1.0 cm;CT不能很好地显示解剖位置(如四肢或软组织病变)的病变可通过MRI测量 8. 预期存活时间超过24周 9. 育龄期男性或女性患者必须同意研究期间以及最后一次治疗后60天内使用双重避孕法,例如,避孕套、海绵塞、泡沫、避孕胶冻、子宫帽或宫内避孕器(IUD)、避孕药(口服或肠道外)、避孕埋植剂(Implanon®)、血管注射剂或其他避孕措施。绝经后女性(>45岁且未行月经>1年)和手术绝育的女性免除这一标准。
1.有中枢神经系统(CNS)或软脑膜侵犯的淋巴瘤患者 2.下列任何一项实验室异常: 嗜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血红蛋白<90 g/L 血小板<100×109/L(剂量扩展阶段血小板< 75 ×109/L) 注:在剂量扩展阶段,如明确≤CTCAE2级中性粒细胞减少和/或血小板减少为骨髓浸润引起则可入组 3.器官功能不足,定义如下: 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ULN),下列情况除外: 已知合并吉尔柏氏病(Gilbert’s disease)且总血清及直接胆红素为£2.5倍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及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正常的患者 可入组 总胆红素≤3倍ULN肝浸润患者可入组 AST 或ALT > 2.5倍ULN,下列情况除外: 在剂量扩展阶段:有淋巴瘤肝浸润的患者,AST及ALT水平£ 5倍的ULN可入组 血清肌酐> 1.5倍ULN,或预计肌酐清除率[即预计肾小球过滤率(Ccr)],eGFR[按Cockcroft-Gault 公式法算)< 60 mL/min(剂量扩展阶段< 50 ml/min) 4.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5.筛选时血清淀粉酶或脂肪酶高于ULN 6.近5年内患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的患者,下列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非侵袭性肿瘤除外: 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宫颈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 7.肝病病史,包括肝硬化,酗酒或目前已知的人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的活动性感染: 慢性乙型肝炎(定义为血清HBsAg阳性)、隐匿或既往HBV感染(定义为HBcAb阳性和HBsAg阴性),如HBV DNA PCR检测阴性可入组,患者需要每月进行HBV DNA PCR检测 HCV血清学阳性的患者,仅当HCV RNA检测为阴性可入组 8.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任一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 9.筛选期血液学检查前7天内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输血治疗的 10.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的7天或约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任何类固醇或经批准的抗肿瘤治疗的小分子靶向治疗药物 11.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或2个半衰期内接受过用于抗肿瘤治疗的任何单克隆抗体,以较长者为准, 12.既往使用任何抗肿瘤疫苗 13.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3月内预先接受过放射免疫治疗 14.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的时间为准)服用CYP3A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对于贯叶连翘为3周)(见附表) 15.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月内接受过自体移植治疗 16.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或有任何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或研究治疗开始前21天内使用了免疫抑制剂 17.任何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18.药物诱导的间质性肺炎病史 19.已知巨细胞病毒(CMV)或EB病毒活动性感染 20.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8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入组12周计划进行重大手术 21.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8周内重要脏器出血病史,包括消化道出血、脑出血、咯血等 22.存在已知出血风险,如凝血因子缺乏、血管性血友病等 23.受试者接受维生素K拮抗剂[即华法林]) 24.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30天内在临床研究中接受过未在国内上市的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材治疗的 25.既往抗肿瘤治疗时出现的不良事件尚未恢复至£1级,脱发除外 26.妊娠期(血清妊娠检查结果呈阳性)或哺乳期女性 27.符合下列任一条心脏功能相关标准: 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异常或传导异常,需要临床干预; 遗传性长QT间期综合症或QTcF>480 msec或正在服用可能导致QT间期延长或尖端扭转型心律失常药物; 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入组前6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级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室射血分数(LVEF)<60%,或未控制的高血压,即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等; 注:QTcF=QT/∛RR 28.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有中风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 29.无法口服用药 30.患有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临床显著或重度胃肠道疾病或病症、活动性出血的胃肠道肿瘤或可能导致出血或穿孔的其他胃肠道病症的受试者 31.研究者认为患者具有与研究药物有禁忌的任一其他疾病、代谢障碍、体检异常或临床实验室异常,或认为上述情况影响对研究结果的解读,或将使患者暴露于严重治疗相关并发症的风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