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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4 受体单抗TQH2722注射液招募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
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江
适应症
特应性皮炎
项目用药
TQH2722注射液
治疗阶段
一二三线
试验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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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条件
排除条件
试验中心
项目介绍

评价TQH2722注射液治疗中重度特应性皮炎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II期临床试验。

适应症
特应性皮炎
项目用药
TQH2722注射液
入选条件

1. 年龄18-65周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性别不限; 

2. 符合2014年美国皮肤病学会(AAD)标准(附件1),诊断为AD;另外,筛选前AD病史≥6个月;既往诊断为湿疹,但符合2014 AAD标准仍可入组; 

3. 筛选和基线访视时,为中度至重度AD患者(以下3者均需满足): AD皮损总面积≥10% BSA; IGA ≥3分; EASI ≥16分; 

4. 基线峰值瘙痒NRS ≥4分(基线峰值瘙痒NRS中峰值瘙痒强度平均评分将根据随机化前7天中,每天的峰值瘙痒强度NRS评分(每天的得分范围为0 - 10)的平均值进行计算。7天中,要求至少要有4天的评分计算基线平均分。如果原计划随机化日期前7天中,患者的报告天数低于4天,应推迟随机化,直至符合要求,但不得超出筛选的最长期限14天); 

5. 筛选期前6个月,对于稳定(≥1个月)外用皮质类固醇(TCS)或钙调磷酸酶抑制剂(TCI)治疗效果不充分(治疗效果不充分定义为:即使中-高效TCS每日治疗方案(±外用TCI,如适用)治疗至少28天,或至产品处方信息中的最大推荐疗程(如,超强效TCS – 14天)(以其中较短者为准)时,仍未能达到或保持疾病缓解状态或低疾病活动状态(相当于IGA 0分[=无]-2分[=轻度])。或有过去6个月内接受过AD全身性治疗(充足剂量、充足疗程)记录的患者也视为外用药物治疗疗效不充分者,经过适当药物洗脱,并得到申办方批准后,可入选接受试验); 

6. 随机前,受试者必须使用稳定剂量的无添加剂、基础润肤剂,不含有影响AD的添加成分,如透明质酸、尿素、神经酰胺或丝聚蛋白等。每天2次,并在整个试验期间保持使用(注:润肤剂由申办方提供); 

7. 能够阅读和理解,并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 

8. 愿意并遵守研究访视和相关程序; 

9. 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 


排除条件

1. 接受过度普利尤单抗或同类药物(IL-4Rα抑制剂)治疗;研究结果的任何其他疾病者; 

2. 在随机前以下限定时间内接受了下列治疗的受试者: 4周内使用过以下任何一种治疗或研究者认为有可能需要接受以下治疗: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药物(如,全身性糖皮质类固醇、环孢素、霉酚酸酯、干扰素γ (IFN-γ)、JAK抑制剂、硫唑嘌呤和氨甲蝶呤);AD光疗; 4周内,接受过全身性中药(TCM)治疗;或1周内,接受过外用TCM治疗; 4周内接受过白三烯抑制剂治疗; 2周内,接受过TCS或TCI或磷酸二酯酶4(PDE-4)抑制剂外用制剂治疗; 接受以下生物制剂治疗:任何细胞耗竭剂,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6个月内或者直到淋巴细胞计数恢复正常(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其它生物制剂:5个半衰期(如果半衰期已知)或16周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筛选期内才开始使用处方保湿剂或含有添加剂(如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者丝聚蛋白分解产物)的保湿剂治疗AD(如果筛选访视前,受试者已经开始使用此类保湿剂,则可以稳定剂量继续使用); 4周内,定期接受光疗(包括但不限于窄谱中波紫外线、补骨脂素长波紫外线疗法等)或使用人工日光浴棚/室; 12周内,接受过活(减毒)疫苗治疗; 2周内,患慢性活动性或急性感染需要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者抗真菌药的全身性治疗,或者基线访视前1周内患有浅表皮肤感染。感染消退后,可重新对进行筛选; 4周内使用CYP3A抑制剂; 

3. 筛选期体检结果或以下任意实验室检查值异常: 血红蛋白<110 g/L; 白细胞(WBC)<3.5 x 109/L; 血小板计数<125 x 109/L; 中性粒细胞<1.75 x 109/L;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5 x正常值上限(ULN); 总胆红素>1.5 x ULN(继发于Gilbert综合征的间接胆红素升高除外); 肌酐 > 1.5 x ULN ; CPK > 2 x ULN; 

4. 存在可能干扰研究评估的皮肤合并症,包括但不限于疥疮、脂溢性皮炎、皮肤T细胞淋巴瘤、银屑病等; 

5. 同时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对受试者参与本研究产生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寿命较短者、未控制的糖尿病患者(HbA1c ≥ 9%)、患有心血管疾病(如III或IV级心力衰竭,根据纽约心脏协会分级)、严重肾脏疾病(如正在接受透析的患者)、肝胆疾病(如Child-Pugh B级或C级)、神经系统疾病(如脱髓鞘疾病)、重要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狼疮、炎性肠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以及其它严重内分泌、胃肠道、代谢、肺或淋巴系统疾病患者; 

6. 有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病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病史(如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孢子虫病和曲霉病),即使感染已消退;或者不寻常的频发性、复发性或长期感染(根据研究者的判断); 

7. 有任何类型活动性恶性肿瘤或具有恶性肿瘤病史(在筛选期前已治愈达5年以上的宫颈癌或非转移性皮肤鳞状细胞癌及基底细胞癌除外)的受试者;瘤根治术等)或服用过研究药物或参加过其他的药物临床试验 ; 

8. 胸部CT检查显示受试者存在活动性或隐匿性结核病或近6个月内与开放性结核病受试者接触病史。如果实验室T-SPOT试验(或其他结核病诊断试验)阳性则结合病史、临床表现等判断其活动性,并由研究者判断是否可以入组; 

9. 筛选期存在活动性肝炎,或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者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DNA阳性,或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 

10. 筛选期HIV抗体,或者既往有HIV感染史; 

11. 筛选期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12. 寄生虫感染相关,满足下列任意一条均排除: 筛选期便常规检查虫卵阳性; 筛选期前6个月内寄生虫感染史,治愈的滴虫病除外;美拉唑;抑制剂—SSRI 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者;

13. 在筛选前12周内参加过其它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 

14. 参与本研究期间,受试者有计划进行的外科手术;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6. 酗酒、吸毒和已知有药物依赖性者; 

17. 根据研究者或申办方医学审核员判断,认为存在使受试者面临风险、干扰参加研究或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症状。 


试验中心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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