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靶向双抗SG1906注射液招募CLDN18.2阳性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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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胃癌胰腺癌CLDN18.2可盲筛/目前阶段主要考虑胃癌
项目用药
SG1906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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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一项评估SG1906注射液在CLDN18.2阳性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有效性的Ia/Ib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胃癌胰腺癌CLDN18.2可盲筛/目前阶段主要考虑胃癌
项目用药
SG1906注射液
入选条件

1 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 年龄≥18岁。 

3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4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5 患者能够提供肿瘤组织样本用于CLDN18.2检测(可盲测)。 

6 Ia/Ib期研究阶段入选的患者具体要求如下:

Ia期剂量递增阶段

a. 本阶段的研究人群为标准治疗后复发,或标准治疗无效,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CLDN18.2阳性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b. CLDN18.2阳性定义为中心实验室免疫组织化学检测获得的H评分≥1分。

Ib期剂量扩展阶段 

a. 本阶段的研究人群为标准治疗无效,或标准治疗后复发,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CLDN18.2阳性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G/GEJ腺癌或胰腺癌患者。

b. CLDN18.2阳性定义为中心实验室免疫组织化学检测获得的H评分≥40分。 

7 至少有一个可评价的病灶(参照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1.1])。 

8 足够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a. 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7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医学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水平≥10.0 g/dL。

b. 足够的肝功能,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血清总胆红素≤ 1.5 × 正常值上限(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 × ULN(对于发生肝转移的患者,AST和ALT ≤ 5 × ULN)。

白蛋白 ≥ 3.0 g/L。

c. 肾功能:血清肌酐 ≤ 1.5 × UL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d. 凝血功能: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 ULN或凝血酶原时间 ≤ 1.5 ×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 1.5 × ULN。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到0~1级(CTCAE 5.0),除外脱发、≤2级感觉神经病、淋巴细胞减少症和用激素替代疗法控制的内分泌疾病。 

10 育龄期女性患者及伴侣为有潜在怀孕可能女性的男性患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180天)采用至少一种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用药前的7天内血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GG)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11 从签署ICF起直到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男性患者必须避免捐精。

排除条件

1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以下情况除外:已治疗的脑转移患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4周(从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开始计算),且研究药物给药前已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14天;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患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脑转移灶的长径≤1.5 cm,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 

2 在过去2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免疫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激素、胰岛素,或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3 幽门梗阻或任何其他可引起长期慢性恶心、持续性反复呕吐(24小时内呕吐≥3次)或腹泻的疾病 

4 近期出现胃肠道出血(即过去3个月内有呕血、便血或黑便的病史)且没有经内镜或结肠镜证实已恢复的证据的患者;或有证据表明有胃出血风险的患者。 

5 患有活动性的消化系统疾病:包括但不局限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急性胃或肠穿孔、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溃疡性肠炎、先天性巨结肠或克罗恩病。 

6 需要长期使用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治疗的患者;正在使用治疗剂量的抗凝药(如肝素)或使用维生素K拮抗剂的患者(预防用药除外) 

7 存在需要局部治疗或者反复引流的体腔积液(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的患者。 

8 在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非故意体重减轻≥5%,即使使用了外周或中心静脉营养支持仍未改善。 

9 既往存在任何原因(包括Evans综合征)引起的溶血性贫血史 

10 存在红细胞产生、血红蛋白产生或代谢缺陷史,如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地中海贫血、镰状细胞病和遗传性球形细胞增多症。 

11 存在嗜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多症史。 

12 首次用药前2周内存在需要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预防性用药除外。 

13 筛选前6个月内,有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项:

e. 心功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I级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f.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曾出现过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或手术,包括: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冠脉/外周动脉搭桥术等。

g. QTcF(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有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家族史;需要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1个月前,患有房颤的患者在心率可控制的前提下可以入选)。

h.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动脉血栓形成、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史。 

14 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 

15 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患者。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时,必须进一步完成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滴度检测(HBV DNA≤200 IU/mL)。丙型肝炎病毒(HCV)阳性的患者,必须进一步完成HCV RNA检测(不得高于所在研究中心检测值上限);在排除了需接受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之后,患者方可入组试验。 

16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HIV抗体阳性); 

17 已知对于任何生物制品发生过3至4级超敏反应、有危及生命的超敏反应史,或已知对SG1906药物制剂成分过敏(发生过≥3级的超敏反应)。 

18 接受过以下任意治疗或手术:

a. 既往接受过靶向CLDN18.2或CD47的任何抗肿瘤治疗。

b. 首次用药前患者接受开放性外科手术≤3个月(活检目的手术除外)。

c. 既往接受过异体器官移植术。

d.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全身性抗癌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激素治疗和免疫疗法),且除脱发外,所有AE未全部恢复至≤1级(CTCAE 5.0)。

e.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接受过放疗≤14天;但姑息性放疗是允许的,只要在研究入组前2周内完成且除脱发外的其他放疗相关毒性均已恢复至≤1级(CTCAE 5.0)

f.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注射过任何活疫苗

g.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14天内为了治疗贫血或血小板计数降低接受过各种生长因子、输血或其他血液制品治疗。 

19 首次用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剂量等效于>10 mg泼尼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允许以下情况:

a. 允许使用生理替代剂量的局部型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b. 允许使用生理替代剂量的短疗程皮质类固醇(≤7天)预防或治疗非自体免疫疾病。 

20 研究者认为可能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任何状况。

试验中心
辽宁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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