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 18-65 岁,男女不限,自愿参加本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既往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根据 1997 年美国风湿病学会修订的 SLE 分类标准或 2012 年系统性红斑狼疮国际协作组发布的分类标准或 2019 年欧洲风湿病学会/美国风湿病学会联合发布的分类标准); 3. 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90 天内,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此外,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治疗后至少 90 天内不得捐献卵子; 4. 在筛选(评审)时,受试者改良的 SLEDAI-2K 评分 ≥8 分; 5. 在筛选(评审)时,受试者有 ≥ 1 个器官系统为 BILAG-2004 A 类活动度评分或 ≥ 2 个器官系统为 BILAG-2004 B 类活动度评分; 6. 根据筛选时中心实验室检查结果,受试者符合以下一条: a. 免疫荧光法测定 ANA ≥ 1:80 b. 高于正常水平的抗 dsDNA 抗体 c. 抗史密斯抗体高于正常水平水平; 7. 中性粒细胞绝对数≥1.0×109/L,血红蛋白≥60g/L,血小板≥50×109/L; 8.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9. 受试者入组前接受过 OCS 联合免疫抑制剂或生物制剂治疗至少 6 个月。
1. 已知对CD19CAR-NK或研究中可能使用的任何药物成分(包括氟达拉滨、环磷酰胺和妥珠单抗)的过敏反应、超敏反应、不耐受或禁忌症,或过去曾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的受试者; 2. 活动性感染者(单纯尿路感染、细菌性咽炎除外),或目前正在接受静脉滴注抗生素治疗,或细胞滴注前1周内接受过静脉滴注抗生素治疗的受试者; 3. 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受试者; 4. 根据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见附录二),属于Ⅲ级或Ⅳ级的心功能不全受试者; 5. 具有癫痫病史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受试者; 6. 重度疱疹感染的病史,如疱疹性脑炎、眼疱疹或弥漫性疱疹; 7. 受试者有其它原发性癌症史,以下情况除外: a. 经切除治愈的非黑色素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 b. 治愈的原位癌如宫颈癌、膀胱癌或乳腺癌等 8. 筛选前12周内出现疱疹或水痘带状疱疹病毒感染的迹象(特别是水痘、带状疱疹);除狼疮外,具有妨碍KN5501给药(由研究者确定)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内分泌、血液、肝脏、免疫、代谢、泌尿、肺、神经、皮肤、精神和肾脏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史 9. 妊娠、哺乳期,或6个月内有妊娠计划的女性受试者; 10. 除CLE外可能会干扰CLE的研究评估的任何活动期皮肤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银屑病、皮肌炎、系统性硬化症、非LE皮肤狼疮表现(如皮肤血管疾病、甲周毛细血管扩张、指端硬化、类风湿性结节、多形性红斑、腿部溃疡)或药源性狼疮; 11. 三个月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者; 12. 入组前最近1个月接受过B细胞靶向药物治疗; 13. 具有被研究者判断为有临床意义,且妨碍受试者参加研究的任何异常实验室检查结果。不具有临床意义的超出范围的实验室检查值将不被认为是排除条件; 14. 研究者认为可能增加受试者风险或干扰试验结果的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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