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年龄18-75岁(含边界值),男性或女性。
2)筛选前≥12周,根据2019年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美国风湿病学会(ACR)的诊断分类标准,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SLE)。
3)筛选访视时抗核抗体(ANA)滴度≥1:80(HEp-2细胞免疫荧光法)/ANA检测阳性(性能相当的固相免疫法)或抗双链DNA抗体阳性。
4)筛选访视时BILAG-2004:⼀个或多个器官系统存在A类表现和/或两个或多个器官系统存在B类表现;SLEDAI-2000评分≥6。
5)首次给药前正在接受稳定的标准药物治疗,包括首次给药前7天内剂量稳定的口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40mg/d或等效剂量)单药治疗或联合首次给药前8周内剂量稳定的抗疟疾药物、首次给药前8周内剂量稳定的免疫抑制剂治疗(免疫抑制剂不可以两种药物联合应用且不包括环磷酰胺、环孢素、他克莫司,允许使用的免疫抑制剂包括甲氨蝶呤、硫唑嘌呤、来氟米特和吗替麦考酚酯)。
6)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注:免疫抑制剂应符合以下剂量要求:硫唑嘌呤:≤2.5mg/kg/d;甲氨蝶呤:≤25mg/w;来氟米特:≤20mg/d;吗替麦考酚酯:≤1.5g/d。
Ib期受试者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才能进入延续性研究:
1)受试者需自愿参与延续性研究;
2)受试者需完成24周治疗期评估并根据方案规定完成研究药物治疗,依从性良好;
经研究者评估未满足治疗失败标准,治疗失败定义为:1、出现重度SLE复发,定义为BILAG 2004较基线新增1个A级评分和/或2个B级评分,且经研究者综合判断为治疗无效;2、24周后受试者疾病未得到有效控制,SLEDAI-2000评分较基线升高或PGA评分较基线升高0.3分,且经研究者综合判断为治疗无效。
1 7天内无输血前提下,异常实验室指标异常者。
2 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仅限Ib期)或9个月内(仅限II期)接受过利妥昔单抗或任何B细胞清除药物。
3 首次给药前12周或5倍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环磷酰胺;首次给药前12周或5倍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钙调磷酸酶抑制剂(环孢素、他克莫司等,局部用药除外)、血浆置换治疗。
4 首次给药前12周或5倍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TNF抑制剂、白介素单克隆抗体、JAK抑制剂、BTK抑制剂、TYK2抑制剂、沙利度胺治疗。
5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但可以接种灭活疫苗。
6 研究者认为其它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