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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B2450招募放化疗后局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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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放化疗后未进展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III期)的非小细胞肺癌
项目用药
TQB2450注射液
治疗阶段
一二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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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TQB2450联合或不联合安罗替尼对比安慰剂用于放化疗后未进展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随机、双盲研究


适应症
放化疗后未进展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III期)的非小细胞肺癌
项目用药
TQB2450注射液
入选条件
1 年龄:18~75周岁;ECOG体力状况:0~1分;预计生存期超过3个月; 
2 经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不可切除的Ⅲ期NSCLC患者(根据《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原发性肺癌诊疗指南2019年版》); 
3 患者在放射治疗前,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RECIST 1.1); 
4 其中铂类药物必须为顺铂、卡铂、奈达铂中的一个;方案其他药物必须包含以下药物之一:依托泊苷、长春瑞滨、培美曲塞、紫杉醇、多西紫杉醇或吉西他滨(吉西他滨不允许在同步放化疗的化疗方案中使用)。 
5.实验室检查需满足: ①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Hb)≥90g/L(14天内未输血);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 ②生化检查:谷丙转氨酶(ALT)及谷草转氨酶(AST)≤ 2.5×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综合症患者,≤ 3×ULN);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L)≥60ml/min; ③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若患者正接受抗凝治疗,只要 PT 在抗凝药物拟定的使用范围内即可; ④CK、CK-MB不超过正常值上限;多普勒超声评估:左室射血分数 (LVEF)≥50%; 
6 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或尿 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的患者; 
7 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排除条件

1 鳞癌患者(包括腺鳞癌患者)有以下情况的应排除:

①空洞型肺癌且在放疗期间出现过CTCAE5.0 ≥2级的肿瘤相关出血事件。

②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咯血症状且最大日咯血量≥2.5 mL的患者,以及其他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者。 

2 既往接受了安罗替尼、阿帕替尼、仑伐替尼、索拉非尼、舒尼替尼、索凡替尼、瑞戈非尼、呋喹替尼、贝伐珠单抗等抗血管生成药物或其他PD-1/PD-L1/ CTLA-4抗体治疗或其他针对PD-1/PD-L1/ CTLA-4的免疫治疗; 

3 其他单克隆抗体给药后出现重度超敏反应者; 

4 5年内患者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前列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5 混合小细胞和非小细胞肺癌的病理类型; 

6 已知存在EGFR、ALK、ROS1敏感变异的患者; 

7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如以下,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肠炎、血管炎,肾炎;患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但以下患者允许入组: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控制良好的I型糖尿病,经替代治疗甲状腺功能正常的甲减; 

8. 在前期放化疗后,存在尚未完全缓解的CTCAE5.0 ≥2级(本文所出现的不良反应分级,如未特殊说明,均默认为CTCAE 5.0标准)的治疗毒性;放化疗引起的淋巴细胞减少、听力损失、脱发、外周感觉神经障碍和疲劳除外; 

9 目前存在CTCAE5.0 ≥2级的肺炎; 

10 需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11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者; 

12 存在证据证实的活动性出血,或不明原因的血红蛋白持续性下降。应推迟其筛选/入组,直到出血停止且研究者判断安全; 

13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任何出血或流血事件 ≥CTCAE5.0标准 3级的患者;应用抗凝剂或维生素K拮抗剂如华法林、肝素或其类似物治疗的患者;在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的前提下,允许以预防目的使用小剂量华法林(≤1mg/d),小剂量肝素(≤1.2万U/d)或小剂量阿司匹林(≤100mg/d); 

14 首次给前药4周内,存在未愈合创口、骨折、胃及十二指肠活动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等消化道疾病或未切除的肿瘤存在活动出血,或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穿孔的其他状况;或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的患者(不包括血管通路手术);或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15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NMPA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及肺癌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治疗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局部使用)系统性全身治疗; 

16 有器官或血液系统移植病史; 

17 存在临床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18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患者,包括: 

①血压控制不理想的(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90mmHg)患者;

②首次给药6个月内出现血栓性事件、脑缺血发作、心梗、≥2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或需治疗的心律失常(包括QTc≥480ms);                                       

③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AE5.0 2级感染),结核患者;

④已知有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已知为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必须排除活动性HBV感染,即HBV DNA阳性(>2500拷贝/mL或者>500IU/mL);已知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且HCV RNA阳性(>1×103拷贝/mL),或其它失代偿性肝病、慢性肝炎需接受抗病毒治疗;

⑤HIV检测阳性,梅毒检测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TPPA)阳性且快速血浆反应素(RPR)阳性;

⑥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 ≥10mmol/L);                                                                                             

⑦尿常规提示尿蛋白 ≥++,且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 >1.0 g者; 

19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其他的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患者的安全,或资料及样品的收集。 

20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

试验中心
北京市,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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