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B3454片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I期临床试验
1. 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2. 男女不限;预计生存期≥3 个月。
3. 骨髓穿刺活检或外周血携带 IDH1 R132 突变(R132C、R132G、R132H、R132L、R132S 之一)(优选骨髓穿刺活检样本,仅在骨髓穿刺失败或干抽时接受外周血样本;认可患者提供的 6 个月内的报告,但仍需提供骨髓穿刺液或外周血用于 IDH1 突变的复核)。
4. 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清/尿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育龄女性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男性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 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
5.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a. 血常规检查:
i.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白细胞计数(WBC)≤ 30×109/ L(允许接受羟基脲治疗达到该标准,入组后也允许使用羟基脲控制白细胞,不允许使用阿糖胞苷、白细胞单采术);
ii. 血小板≥20×109/L(可接受经输血达到此标准)(血小板<20×109/L,但经研究者确认是由于肿瘤原因导致的且出血风险可控亦可入组)。
b. 凝血功能检查: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c. 12-导联心电图评估:QTcF<450ms(男性),QTcF<470 ms(女性)。
6. 复发性/难治性 AML 需满足:
a.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 年修订的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标准,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的 AML,除外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
b. 复发性/难治性疾病:复发性 AML 需满足完全缓解(CR)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细胞≥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难治性 AML 需满足经过标准方案治疗 2 个疗程无效的初治病例,或 CR 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 12 个月内复发,或在 12 个月后复发但经过常规化疗无效,或 2 次或多次复发,或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队列 1(TQB3454 片单药)也可接受对去甲基药物或其他药物治疗不能耐受(例如治疗期间发生导致永久停药的治疗相关的≥3 级毒性反应)的患者。
c. 年龄≥18 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ECOG 评分 0~2 分。
d. 血生化检查:
i.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 综合症患者或肿瘤疾病肝脏浸润≤3×ULN;
ii.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若伴肝脏浸润,则 ALT 和 AST≤5×ULN;
iii. 血清肌酐(Cr)≤1.5×ULN 或 Cockcroft-Gault 肾小球滤过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分钟。
e. 心脏彩超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7. 初诊不能耐受标准诱导化疗的 AML 需满足:
a. 根据 WHO 2016 年修订的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标准,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的 AML,除外 APL。
b. 由于年龄、合并症、体能状态、和/或不良风险因素等原因不适合接受标准诱导化疗方案(含阿糖胞苷及蒽环类或蒽醌类药物),符合
以下任一一条均可:
i. 年龄≥75 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
ii. 18 岁≤年龄≤74 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ECOG 评分 2~3 分;②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HF),或 LVEF≤50%,或慢性稳定型心绞痛;③肺功能:一氧化碳弥散量(DLCO)≤65%,或者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65%,或静止时仍存在呼吸困难或需要吸氧;④30 mL/min≤Cockcroft-Gault 肾小球滤过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
<45 mL/min;⑤1.5×ULN <TBIL≤3×ULN;⑥任何研究者判定的与强化诱导化疗不相容的其他合并症。
c. ECOG 评分:年龄≥75 岁 0~2 分,18 岁≤年龄≤74 岁 0~3 分。
d. 血生化检查:
i.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 综合症患者或肿瘤疾病肝脏浸润或 18 岁≤年龄≤74 岁者允许≤3×ULN;
ii.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若伴肝脏浸润,则 ALT 和 AST≤5×ULN;
iii. 血清肌酐(Cr)≤1.5×ULN 或 Cockcroft-Gault 肾小球滤过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分钟,18 岁≤年龄≤74 岁者允许≥30mL/min。
e. 心脏彩超评估 LVEF≥50%,18 岁≤年龄≤74 岁者允许<50%。
8. 较高危 MDS 需满足:
a. 符合 WHO 2016 年修订的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标准,经骨髓细胞形态学和细胞遗传学确诊的 MDS。
b. 采用修订版的国际预防后积分系统(IPSS-R)评估>3 分。
c. 年龄≥18 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ECOG 评分 0~2 分。
d.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i. 初治的疾病,未接受过去甲基化药物或其它药物的治疗,允许接受促红细胞生成因子和/或髓系细胞生长因子的治疗,不适合强化疗方案或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allo-HSCT);
ii. 复发性/难治性疾病:复发性 MDS 需满足根据国际工作组 2006年修订(IWG 2006)疗效评估标准获得完全缓解(CR)、部分缓解(CR)或血液学改善(HI)后至少出现下列 1 项:①骨髓
原始细胞回升到治疗前水平,②中性粒细胞(ANC)或血小板(PLT)较最佳疗效下降超过 50%,③血红蛋白(HGB)较最佳疗效下降超过 15 g/L 或依赖输血;难治性 MDS 需满足充分治
疗后(去甲基化药物或者其它药物治疗至少 4 周期),根据 IWG2006 疗效评估标准符合疾病稳定、失败、疾病进展;或治疗期间患者无法耐受毒性(例如治疗期间发生导致永久停药的药物相关性≥3 级肝、肾毒性)。
d. 血生化检查:
i.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 综合症患者或肿瘤疾病肝脏浸润≤3×ULN;
ii.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若伴肝脏浸润,则 ALT 和 AST≤5×ULN;
iii. 血清肌酐(Cr)≤1.5×ULN 或 Cockcroft-Gault 肾小球滤过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分钟。
e. 心脏彩超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 肿瘤疾病及病史:
a. 肿瘤已经或疑似累及中枢神经系统,或原发中枢神经系白血病。
b. 首次用药前 3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5 年的无疾病生存期(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 T1 (肿瘤浸润基膜)]。
c. 具有危及生命的严重白血病合并症,例如无法控制的出血、缺氧或休克性肺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2. 既往抗肿瘤治疗:
a. 既往使用过其他 IDH1 或 IDH1/2 抑制剂治疗;
b.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任何在研抗体类药物治疗,CAR-T 治疗或其他免疫细胞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
c. 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任何重大外科手术、化疗和/或放化疗、免疫治疗或靶向治疗(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
d. 首次给药距既往口服靶向治疗药物不足 5 个药物半衰期(从末次治疗用药结束时间开始计算);
e.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 NMPA 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f. 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毒性未恢复至 CTCAE≤1 级,脱发、疲乏和纳差除外。
3. 合并疾病及病史:
a. 肝脏异常:
i. 失代偿期肝硬化(Child-Pugh 肝功能评级为 B 或 C 级);
ii. 乙肝病毒感染,且 HBsAg 阳性、HBV DNA 阳性或拷贝数超过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者;
iii. 丙肝病毒感染,且 HCV 抗体阳性、HCV RNA 阳性或检测值超过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者。
b. 肾脏异常:
i.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ii. 既往肾病综合征病史。
c. 胃肠道异常:
i. 无法口服药物(比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
ii. 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其他会干扰胃肠道吸收的疾病史(比如胃肠道切除术后、以及表现恶心、呕吐的急慢性疾病等);
iii.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有严重的胃肠道相关毒性且未恢复至<2 级;
iv. 尽管给予最大限度的医学治疗,仍持续出现≥2 级慢性腹泻。
d. 心脑血管异常:
i. 伴有或既往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病史,包括癫痫发作、出血性/缺血性脑卒中、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麻痹、失语症、精神疾病、意识障碍、不明原因昏迷、神经病变、器质性脑综合征等;
ii. 脑部 MRI 证据表明存在炎症性病变和/或血管炎;
iii.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等;
iv.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动/静脉血栓事件;
v. 伴有或既往心血管疾病病史,包括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定义的I 级心功能不全、≥III 级心衰、≥II 级房室传导阻滞;
vi. 具有可延长 QTc 间期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其他因素(例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长 QTc 间期综合征病史);
vii.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严重和/或无法控制的心律失常、不稳定性或无法控制的心绞痛等病史;
viii. 两药联合未能控制的高血压(至少有 2 次测量结果为收缩压≥160 mmHg,舒张压≥100 mmHg);
ix. 既往或目前患有心脏瓣膜炎、内膜炎。
e. 免疫相关病史:
i.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ii. 既往接受过骨髓移植,且有明显的有临床意义的宿主移植反应,或在筛选时仍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免疫抑制治疗未稳定;
iii. 需接受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给药前 4周内使用环孢霉素、他克莫司等,接受高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泼尼松>30 mg/天或者等效剂量的其它糖皮质激素),或接受任何其他免疫抑制治疗的自身免疫疾病、过敏性疾病或免疫排斥反应者。吸入或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者,或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保持稳定剂量接受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剂量其它糖皮质激素系统治疗者可以入选。
f. 无法控制的全身活动性细菌性、真菌性或病毒性感染(定义为正在出现与感染相关的体征/症状并且虽然已经采用适宜的抗生素、抗病毒治疗和/或其他治疗也不能改善)。
g. 筛选期间或首次用药前发生不明原因发热>38.5 ℃(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产生的发热除外)。
h. 肺部疾病:
i. 既往或现伴有或怀疑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且 1 秒末用力呼气容积(FEV1)<60%(预计值);
ii. 既往或现伴有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高敏性肺炎、药物相关性肺炎、支气管痉挛、急性间质性肺炎、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iii. 筛选期胸部 CT 扫描发现活动性肺炎证据;
iv. 活动性肺结核。
i. 既往不明原因的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对研究药物辅料成分过敏。
j. 合并严重的或未获得良好控制、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
k. 出血风险:
i. 患有出血(咯血)、凝血性疾病或正在使用华法林、阿司匹林及其他抗血小板凝集药物(阿司匹林≤100 mg/d 预防性用药除外);
ii. 不管严重程度如何,存在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出血体质迹象或病史的患者;
iii.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出现任何 CTCAE≥3 级出血或流血事件。
l. 药物滥用史或吸毒史者。
4. 既往 30 天内参加过其它药物临床试验。
5. 估计患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