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T-102 片在复发/难治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 和初步有效性的I 期临床试验
1 男性或女性成人患者(年龄 ≥ 18周岁且 ≤ 75周岁);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患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且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接受/无有效治疗的患者;
3 肿瘤类型标准:
a) 急性髓细胞白血病(AML):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分类,符合复发/难治性AML诊断标准的受试者,且已无合适治疗。
b)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MDS) :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分类,符合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并根据IPSS-R评分为中危组(> 3.5分)、高危组(> 4.5分)和极高危组(> 6.0分),且已无合适治疗。
c)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
根据iwCLL 指南2018分类,符合复发/难治性CLL诊断标准的受试者,且既往接受过至少2线及以上系统性治疗,且至少1线包含抗BTK抑制剂或venetoclax治疗。
d) 非霍奇金淋巴瘤(NHL):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分类标准,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且筛选时符合复发/难治性非霍奇金淋巴瘤诊断标准的受试者。
e) 多发性骨髓瘤(MM):
i. 细胞学或组织活检符合多发性骨髓瘤诊断标准(根据IMWG标准)
ii. 既往至少接受过包含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如硼替佐米,治疗需 ≥ 2个周期或 ≥ 2个月)和至少一种免疫调节剂(如来那度胺,治疗需 ≥ 2个周期或 ≥ 2个月)治疗,除非因为严重的不良反应而终止治疗,治疗期间或末次治疗之后疾病进展;
iii. 至少有下列一项可评价指标:血M蛋白水平 ≥ 10g/L、24小时尿M蛋白水平 ≥ 200mg、受累和非受累血清游离轻链差值(dFLC) ≥ 100mg/L。
4 白血病患者有异常的血液及骨髓涂片;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体力状况(Performance Status,PS)评分0至1(剂量递增阶段;Ia期),0至2(剂量扩展阶段;Ib期);
6 预期生存期>3个月者;
7 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标准:
血生化:
AST/ALT ≤ 2.5 × ULN(ULN=正常值上限);如果发生肝脏转移,AST/ALT ≤ 5×ULN;
血清总胆红素≤ 1.5ULN;或患有吉尔伯特综合症的情况下≤ 3×UL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 ≤1.5×正常值上限(ULN),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PTT) ≤1.5×ULN;
肌酐清除率(采用Cockcroft和Gault公式[7]计算)≥ 50 mL/min;
血液学常规:足够的骨髓功能(在本试验筛选期检查前7天内,未接受过输全血或血液成分支持,未使用集落刺激因子[CSF]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109/L;血小板计数≥75×109/L;血红蛋白≥90 g/L),其他个別要求如下:
MM:血红蛋白≥70g/L(筛选期检查前7天内未输血);
AML、MDS:血红蛋白≥60g/L(筛选期检查前7天内未输血);
AML、MDS、MM:血小板计数PLT≥50×109/L(筛选期检查前7天内无血小板输注);
AML,MDS:首次给药前白细胞计数应 ≤ 20.0×109/L(允许使用羟基脲治疗,但在研究药物首次治疗前3天内不允许),且每周期开始给药前<10.0×109/L;
8 对于绝经前有生育可能的妇女必须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做妊娠试验,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不论男性或女性)均应在整个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9 自愿参加本项药物临床试验,能够理解和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有能力遵守计划的访视和研究程序。
1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2 已知对研究药物(SDT-102片)活性成份或辅料过敏者;
3 既往接受过CDK9抑制剂类药物治疗的患者;
4 患有危及生命的并发症,如未控制的出血、伴缺氧或休克的肺炎和/或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5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活疫苗接种;
6 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内)内接受过强效细胞色素CYP3A 抑制剂或诱导剂的患者,且在整个研究期间需要服用这些药物的患者;
7 孕妇或哺乳期女性;
8 患有其他严重的疾病(如无法控制的感染、6个月以内发生过心肌梗塞、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或者舒张压>90mmHg)和血栓栓塞性疾病等)者;
9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免疫疗法以及其他抗肿瘤治疗;在开始使用试验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照射野放疗或前7天内接受过姑息性局部放疗(对于淋巴瘤,放疗的部位应不能为仅有的可测量病灶部位,除非有证据显示在进入研究前有疾病进展)。特定药物或瘤种说明如下:
a)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b)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c)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d) 对于AML:在首剂研究药物治疗前7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或任何试验性治疗。如果受试者接受大剂量阿糖胞苷、阿糖胞苷脂质体或标准剂量的阿糖胞苷(100-200 mg/m2/day),患者必须停用该药物至少2周,或直至患者已经从毒性反应中恢复;
10 首次给药前 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药物(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
11 经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或研究医生判断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12 有药物滥用史或尿药筛查阳性病史者;
13 存在持续或活动性感染,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HBV DNA滴度检测高于检测下限的受试者,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外周血HCV RNA滴度检测高于检测下限的受试者,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巨细胞病毒(CMV),梅毒检测阳性者;
14 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存在未恢复至 ≤ 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5.0版(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5.0,CTCAE 5.0)1级的任何既往治疗毒性(脱发或疲劳除外);
15 患有≥ 2级的神经病变者;
16 患有不能控制的精神病者;
17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得到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8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纽约心脏病学会> II级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静息心绞痛症状)、新发心绞痛(进入研究前6个月内)、入组前6个月内心肌梗死,或需要抗心律失常治疗的心律失常(允许使用β受体阻滞剂、钙通道阻滞剂和地高辛)者;
19 有临床意义的QTc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F超过正常值,再连续测量2次得到的3次QTcF平均值 (每次间隔5-30分钟) ≥ 450ms(男性)或 ≥ 470ms(女性),如心电图报告中无QTcF结果,则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
20 酗酒者或每周饮用超过14单位的酒精(1单位= 285 mL啤酒或25 mL烈酒或100 mL葡萄酒)者;
21 首次给药前4周内采用了或正在使用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者;
22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准备接受器官移植者;
23 在首次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或异体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或仍处于移植排异反应期的受试者(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前14天完成免疫抑制治疗);
24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者(由研究者定义,如开放性活检、严重创伤等)。注:对于置换静脉输液滴管是可以接受的; 25 研究者认为不能入组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