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注射用LB1410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免疫原性的多中心、开放的Ⅰ期临床研究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及以上(包含18周岁),性别不限; 2 (仅适用于研究剂量递增阶段和安全扩展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晚期恶性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目标患者:免疫治疗给药时间6个月以上,免疫治疗PR或SD后进展的患者; PD-L1高表达 3 ECOG评分0-1; 4 预期生存期>12周的患者; 5 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实体瘤根据RECIST1.1,淋巴瘤根据RECIL2017); 6 首次给药前7天内患者必须有足够的血液学和器官功能水平,满足以下要求: (1)血液学: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计数(BPC)≥100×109/L或大于实验室的正常值下限;肝癌患者血小板计数≥75×109/L; 血红蛋白≥9.0 g/dL(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输血); (2)肝脏: 总胆红素≤1.5 x ULN(Gilbert’s综合征、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总胆红素≤3 x ULN); 转氨酶(ALT/AST)≤3 x ULN(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5 x ULN); 对于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需排除转氨酶(ALT/AST)≥3 x ULN且总胆红≥1.5x ULN的情况; (3)肾脏: 血清肌酐≤1.5×ULN;且血清肌酐清除率≥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 formula计算); (4)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7 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后、研究期间及LB1410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受试者本人及男性受试者的伴侣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 患者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9 患者能够并愿意遵守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与研究相关的程序。
1 在使用试验药物之前、期间怀孕或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打算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的妇女;有生育潜力但不愿意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人; 2 持续或近期(5年内)有明显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进行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 3 在首次使用LB1410之前的2周内需要接受系统性皮质激素(> 10 mg/天强的松,或相当剂量的其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 4 活动性感染,包括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1000拷贝/mL或200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等; 5 有抗体治疗过敏反应或急性超敏反应史,或已知对LB1410的任何成分过敏的患者; 6 有症状或不受控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需要同时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手术、放疗和/或皮质类固醇(使用抗惊厥药物的患者除外); 7 既往抗肿瘤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及以下(脱发、周围神经病变和耳毒性除外,其相应排除标准为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3级及以下); 8 有器官移植史; 9 从任何既往的手术中恢复不充分,或在试验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 10 心血管功能障碍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有临床意义和/或未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如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级)、未能控制的高血压(休息状态下的血压≥160/100 mmHg)或有临床意义上的心律失常; (2)心电图检查女性QTc >470 毫秒、男性>450 毫秒,或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研究之前3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心绞痛; 11 Ⅰ型糖尿病或血糖控制不佳的Ⅱ型糖尿病患者; 12 研究者认为给予试验药物可能导致以下情况发生:增加受试者风险、或影响毒性评估、或无法解释的潜在医疗状况; 13 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 14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5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