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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 布立西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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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适用于成人、青少年癫痫患者(伴有或不伴有继发性全身性发作)部分性发作的辅助治疗。
项目用药
布立西坦片
治疗阶段
一二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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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评价布立西坦片辅助治疗部分性癫痫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研究



适应症
适用于成人、青少年癫痫患者(伴有或不伴有继发性全身性发作)部分性发作的辅助治疗。
项目用药
布立西坦片
入选条件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6-80周岁(含边界值),男女不限; 
2.根据ILAE分类(1989年)被确诊为部分性癫痫或癫痫综合征的患者,诊断时间≥24周;
3.在筛选前5年内出现与部分性癫痫临床诊断相符的脑电图(EEG)读数、在筛选前2年内出现与部分性癫痫临床诊断相符的脑磁共振成像(MRI)/计算机断层(CT)扫描;
4.在8周基线期间(包括 4 周回顾性基线期和 4 周前瞻性基线期)必须有≥8次部分性发作(根据1981年ILAE分类,详见附件1),在每个4周基线期内有≥2次部分性发作,无发作间隔≤21天;
5.筛选前使用1-3种抗癫痫药物(ASMs)至少稳定剂量4周(如果基础用药为苯巴比妥、苯妥英或扑米酮,需至少稳定剂量12周)仍无法控制的部分性发作癫痫患者;
6.筛选前4周(如果基础用药为苯巴比妥、扑米酮或苯妥英,需在筛选前至少稳定剂量使用12周)至治疗期结束,允许使用的ASMs剂量和迷走神经刺激(VNS)(将VNS记为伴随的ASMs)保持不变,苯二氮卓类药物使用(任何适应症)超过每周一次将被视为伴随的ASMs;
7.能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并能理解且同意遵循研究要求和评估计划表。 8 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8.完成12周双盲治疗,经研究者评估预期可从布立西坦片长期治疗中获益者。 9 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9.根据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可靠并且能够遵守研究方案(如,有理解能力并且能填写日记卡)、访视计划或用药。
排除条件
1.既往使用稳定剂量布立西坦(Brivaracetam)或左乙拉西坦(LEV)至少4周且无效者; 
2.给药前12周内使用稳定剂量布立西坦或左乙拉西坦或在给药前1周内使用任何剂量的布立西坦或左乙拉西坦者; 
3.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说明书中明确有抗癫痫或抗惊厥作用的中药类药物者; 
4.给药前24周内使用氨己烯酸或非尔氨酯者; 
5.正在使用任何可能对中枢神经系统(CNS)有影响或任何能显著影响布立西坦代谢的药物(CYP2C19诱导剂:银杏叶制剂、地塞米松、戊巴比妥钠、泼尼松、利福平、利托那韦、圣约翰草)者,除非在给药前已稳定使用至少4周,并且预计在治疗期间保持稳定; 
6.8周基线期癫痫发作类型仅有单纯非运动部分性癫痫发作(1981年ILAE分类); 
7.已知对布立西坦或其辅料成份过敏者,或已知对左乙拉西坦等吡咯烷类药物过敏者; 
8.给药前1年内有癫痫持续状态者(癫痫持续状态是指癫痫连续发作之间意识未完全恢复又频繁再发,或发作持续30分钟以上不自行停止); 
9.现有或既往有癫痫发作不能准确计数者; 
10.存在心理性非癫痫发作病史或现病史者; 
11.筛选前24周内有自杀未遂史(包括实际尝试、被中断尝试、放弃的尝试和预备的行动或行为)或有自杀意念者(自杀意念通过贝克自杀意念(BSSI)量表进行测评);
12. 患有持续存在的精神疾病(轻度控制障碍除外),或其他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参与本研究的任何医学状况或精神疾病(24项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20分,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14分);
13.筛选时12导联心电图显示男性QTcF≥450ms或女性QTcF≥460ms,再重复检测2次,3次QTcF平均值仍然异常者(计算公式QTcF=QT/RR1/3); 
14.筛选前24周内有脑血管意外病史者,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5.有大动脉瘤,主动脉夹层或夹层动脉瘤病史者;
16.有支气管痉挛或血管性水肿病史者; 
17.现有重症感染者或晚期肿瘤患者; 
18.有快速进展的脑部疾病者(如:快速进展的认知功能下降、瘫痪等); 
19.严重肾功能不全(eGFR<30 ml·min-1·(1.73m2)-1)者;
20.有以下任何心血管风险因素:
-	给药前4周内出现心源性胸痛,定义为限制日常生活中工具性活动的中度疼痛;
-	给药前4周内发生肺栓塞;
-	给药前24周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
-	给药前24周内有符合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附件2)分级≥ II级的任何心力衰竭病史; 
21.活动期病毒性肝炎(包括乙肝、丙肝)、其他严重肝病患者或肝功能不全(ALT或AST>2倍正常上限值、TBIL>2倍正常上限值); 
2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梅毒特异性抗体(TP-Ab)检查任何一项阳性者; 
23.既往存在毒品使用史或筛选前有药物滥用史(筛选前 12周内使用过软毒品[如:大麻]或试验前 1年内使用过硬毒品[如:可卡因等]); 
24.筛选前1年内有酗酒史者,具体指:平均每周饮酒超过28单位,1单位= 360 mL啤酒,或150 mL葡萄酒,或45 mL白酒)者; 
25.受试者处于妊娠或哺乳期或筛选期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26.整个试验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安全性随访结束)有生育或妊娠计划(包括捐卵、捐精)者,或不同意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详见附件3)者; 
27.筛选前4周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且接受过试验用药品或器械治疗者; 
28.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形。 
29.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12周双盲治疗期间对布立西坦或安慰剂出现超敏反应者;
30.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12周双盲治疗期间对访视时间表或药物用药的依从性较差者;
31.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12周有自杀未遂史(包括实际尝试、被中断尝试、放弃的尝试和预备的行动或行为)或有自杀意念者(自杀意念通过BSSI量表进行测评)。
试验中心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吉林省,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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