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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瘤免费临床】抗GARP单克隆抗体HLX60招募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或淋巴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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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实体瘤
项目用药
HLX60
治疗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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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一项评估HLX60 (抗GARP单克隆抗体) 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实体瘤
项目用药
HLX60
入选条件

1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2 签署ICF时年龄≥ 18周岁,且≤ 75岁;

3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获得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或淋巴瘤患者;

4 根据实体瘤(RECIST 1.1)或淋巴瘤(Lugano)疗效评价标准,至少具有一个可评估病灶;

5 必须同意提供足够的肿瘤组织进行生物标志物(GARP在肿瘤组织中的表达)检测分析; 注:受试者需提供诊断为恶性肿瘤时或之后,开始研究用药前2年内,采集于非放疗部位,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石蜡块或未染色切片,需符合检测的质控标准)及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

6 进入试验时,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 1分;

7 预期生存期超过3 个月;

8 具有适当的血液学功能: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白蛋白、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集落刺激因子(CSF)治疗;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μL;血红蛋白≥ 9 g/dL;血小板计数≥90,000/μL;

9 具有适当的凝血功能: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ULN;

10 具有适当的肝功能:总胆红素水平≤ 1.5×ULN;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水平≤ 2.5 × ULN(对于已知肝转移或原发性肝细胞癌患者,则AST 和ALT ≤ 5 × ULN);

11 具有适当的肾脏功能:血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通过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12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须与既往重大外科手术、医疗器械治疗或局部放疗法间隔至少28天;与既往细胞毒性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治疗间隔至少21天;与既往肿瘤相关内分泌治疗和小手术间隔至少14天;小分子靶向药物间隔至少21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间隔至少14天;

13 肝细胞癌患者的Child-Pugh的评分必须为A;

14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至少采用1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

排除条件

1入组前3年内罹患其它恶性肿瘤,除外:a.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原位黑色素瘤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 b. 已根治且三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c.研究者认为该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d.研究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哪种原发肿瘤来源者;

2 有(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需要使用类固醇,或目前有ILD,或在筛查时不能通过影像学排除怀疑有ILD; 注:经研究者判定为轻度的放射性肺炎可以入组。

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及研究者判断没有安全性风险的其它不良反应除外);

4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或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 V5.0分级≥4级);

5 存在以下任一不稳定或控制不佳疾病的情况: 1) 首次用药前2 周内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性疾病; 2) 受试者具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如:(1)NYHA II级以上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2)不稳定型心绞痛;(3)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和脑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未经临床干预或临床干预后仍控制不佳; 3)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影响患者安全或研究完整性的其他慢性疾病;

6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注:无症状或经研究者判断属于稳定的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患者可以入组;

7 既往接受过抗GARP或抗GARP/TGF-β复合物治疗;

8 已知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或综合症,如间质性肺炎、结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以下情况可除外:白癜风或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使用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介导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使用稳定剂量的胰岛素的I型糖尿病。允许入组处于稳定状态,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皮质类固醇激素)的受试者;

9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如使用造影剂;

10 怀孕[经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检验确定]或哺乳期的患者;

11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2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13 有活动性 HBV、HCV 感染或共感染者; 注:如果HBsAg(+)和/或HBcAb(+),则需检测HBV-DNA,结果必须< 500 IU/mL或< 2500 copies/mL或<正常值上限(ULN)方可入组,HBV-DNA升高者须同意接受核苷类抗乙肝病毒治疗。 如HCV抗体(+),则必须检测HCV-RNA,结果需<正常值上限(ULN)方可入组。

14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15 疾病史或其他任何证据提示参加试验可能会混淆试验结果,或者研究者认为参加试验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试验中心
浙江省,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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