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在 FGFR2b 过表达的未曾接受治疗的晚期胃或胃食管连接部癌受试者中开展的 bemarituzumab 联合化疗与安慰剂联合化疗相比的随机、多中心、双盲、安慰剂对照、 3 期研究(FORTITUDE-101)
1 未治疗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软脑膜疾病
如果临床状况稳定至少 4 周且不需要干预(包括使用皮质类固醇),则无症状 CNS 转移受试者有资格入组。
存在已接受治疗的脑转移的受试者有资格参与本研究,但前提是其满足以下标准:
- 在研究治疗首次计划给药前至少 2 周完成针对性治疗(研究治疗首次计划给药至少 7 天前进行了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手术)
-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至少 7 天前:任何 CNS 疾病临床状况稳定,受试者已停用类固醇治疗 CNS 疾病(除非因与 CNS 疾病无关的原因适用类固醇),受试者停用或接受稳定剂量的抗癫痫药
2 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的不稳定型心绞痛,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死,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 II-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尽管采用了最佳治疗但仍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平均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根据欧洲高血压学会/欧洲心脏病学会[ESH/ESC]2018 年指南测量;第 11.11节),需要抗心律失常治疗(β 受体阻滞剂或地高辛除外)的未受控制的心律失常,活动性冠状动脉疾病, QTc≥470 msec
3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及以内存在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任何未控制的感染
4 已知 HER2 阳性状态(阳性定义为 IHC 检测为 3+或 IHC 为 2+和原位杂交阳性[ISH])
5 已知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且 CD4+T 细胞(CD4+)计数<350个细胞/μL,丙型肝炎感染(抗病毒治疗后出现持续病毒学应答的丙型肝炎受试者允许入组)或乙型肝炎感染(存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SAg]或核心抗体,通过直接针对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获得持续病毒学应答的受试者允许入组)
6 间质性肺疾病病史
7 既往或当前存在需要长期使用眼用皮质类固醇的全身性疾病或眼科疾病
8 任何持续性眼科异常或急性(4 周内)或持续进展的症状的证据
9 研究治疗期间不愿意避免使用隐形眼镜
10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的重大手术操作
11 最近 2 年内其他恶性肿瘤史,以下除外:
已根治的非黑色素瘤皮肤恶性肿瘤原位宫颈癌 1 期经根治性治疗的子宫癌 根治的原位导管或小叶乳腺癌,目前没有接受任何全身治疗以根治为目的接受手术治疗且假定已治愈的局限性前列腺癌
12 有角膜缺损、角膜溃疡、角膜炎、圆锥形角膜、角膜移植史或其他已知的可能会增加发生角膜溃疡风险的角膜异常的证据或近期(6 个月内)病史。近期(6 个月内)接受过角膜手术或眼科激光治疗
13 既往接受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疾病的治疗,但最多 1 剂 mFOLFOX6 给药除外
允许既往接受过辅助、 新辅助和围手术期治疗, 如果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以上已完成治疗
允许进行姑息性放疗,前提是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以上完成放疗所有治疗相关毒性均需要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恢复至≤1 级,不包括脱发或排除标准中未另外说明的视为不可逆的毒性(定义为已经存在且稳定>21 天) 既往接受过任何 FGF-FGFR 通路的选择性抑制剂治疗
14 目前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或本临床研究期间在另一项试验器械或药物研究中接受治疗。参与本研究时的其他研究性程序除外
15 在治疗期间和研究方案规定的末次治疗后 9 个月内不愿意使用方案规定的避孕方法(参见第 11.5 节)的育龄女性受试者
16 在研究期间至研究方案规定的末次治疗后 3 个月内哺乳或计划哺乳的女性受试者
17 在研究期间至研究方案规定的末次治疗后 9 个月内计划怀孕的女性受试者
18 筛选时和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72 小时内妊娠试验阳性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19 具有育龄女性伴侣,且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研究方案规定的末次治疗给药后额外 6 个月内禁欲(避免发生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的男性受试者。有关其他避孕信息,请参考第 11.5 节
20 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研究方案规定的末次治疗给药后额外 6 个月内避免捐精的男性受试者
21 就受试者和研究者所知,在受试者的能力范围内,受试者可能无法完成所有研究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和/或无法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
22 存在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障碍、病症或疾病的病史或证据(上文列出的除外),且研究者或安进医师(如果咨询)认为,将会对受试者安全性造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
23 已知对 bemarituzumab 处方中的成分(包括聚山梨酯)过敏、有超敏反应或有禁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