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者与受试者充分沟通后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年龄≥18岁
2 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体力状态评分为 0 或 1
3 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
4 根据 RECIST 1.1(实体瘤)标准,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5 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并愿意在本试验的整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用有效的方法进行避孕;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
7.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下列晚期实体瘤患者,既往治疗线数不超过 3 线(Ib 期不限定治疗线数):
头颈鳞癌: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的转移性或不可切除或复发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排除鼻咽癌;
宫颈癌: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的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患者;
尿路上皮癌:在含铂化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铂类毒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患者;
非小细胞肺癌:PD-L1 高表达的 IV 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包括鳞癌和非鳞癌,要求 EGFR、ALK 阴性(非鳞癌受试者强制要求检测,鳞癌受试者在EGFR、ALK 基因状态未知情况下不强制要求检测);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复发或转移阶段的系统性治疗。如果既往接受过新辅助/辅助治疗后复发转移,但其辅助/新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距本研究首次给药时间间隔超过 6 个月也可入组;或没有条件进行标准治疗的头颈磷癌、宫颈癌、尿路上皮癌、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8.目前II期阶段,头颈鳞癌20例,宫颈癌20例,尿路上皮癌20例,切片非必须(10片白片或者采血),不超过三线治疗
9.具有一定的器官功能
(1) 血常规(采血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细胞生长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 /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 /L,血红蛋白(Hb)≥9g/dL;
(2)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范围上限(ULN)(确诊的 Gilbert 综合征患者 TBIL≤3×ULN 可纳入本研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存在肝转移时 ALT 和 AST≤5×ULN;
(3) 肾功能:肌酐(Cr)≤1.5×ULN ,且肌酐清除率> 50ml/min (根据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4)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原时间(PT)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ULN(如果患者正在使用稳定剂量的华法林治疗,INR≤2×ULN);
(5) 空腹血糖(FPG)<7.0 mmol/L,且糖化血红蛋白(HbA1c)<8.0%;
(6) 空腹甘油三酯(TG)、空腹胆固醇(CHOL)≤1.5×ULN;
1 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其他临床研究中任何试验药物
2 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30 天内或者 5 个药物半衰期(以时间更短的为准),接受过任何其他全身或腹腔化疗、内分泌治疗、抗血管生成治疗、免疫靶向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或其他抗肿瘤治疗。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第 5.0 版(NCI CTCAE v5)等级评价≤1 级(脱发除外)
3 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 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者 CYP3A4 强效诱导剂
4 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抗生素治疗的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住院的感染或需要静脉使用抗生素,例如菌血症或重度肺炎
5 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系统治疗的受试者。除外以下情况:使用低剂量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等)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如抗过敏预防治疗、减轻水肿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