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介绍
一项评估 LTC004 联合环磷酰胺、氟达拉滨在晚期或转移性 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的I 期临床试验
适应症
滑膜肉瘤、高恶性软组织肉瘤、腺泡状软组织肉瘤、软组织透明细胞肉瘤、未分化多形性肉瘤、血管肉瘤、软组织肉瘤、宫颈肉瘤、脂肪肉瘤、未分化圆细胞肉瘤、子宫平滑肌肉瘤、未分化梭形细胞肉瘤、上皮样肉瘤、纤维母细胞肿瘤、平滑肌肉瘤
项目用药
LTC004 联合环磷酰胺、氟达拉滨
入选条件
(1) 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 18~75 周岁(包括上下限)的男性或女性。
(2) 筛选时患有组织或细胞学确诊的不能手术治疗的且经现有临床诊疗标准或指南推荐的标准治疗后失败(治疗过程中 PD 或末次治疗后PD),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和/或目前尚无有效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或淋巴瘤受试者。目前开放的适应症人群为软组织肉瘤患者,具体要求如下:
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且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的软组织肉瘤,现有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具体为:
1)除腺泡状软组织肉瘤和上皮样肉瘤之外的病理亚型,至少需经过阿霉素或阿霉素联合异环磷酰胺标准化疗方案治疗失败或不耐受化疗;
2)对于腺泡状软组织肉瘤和上皮样肉瘤,需要既往接受靶向药物[抗血管生成类如安罗替尼,培唑帕尼等]治疗失败或不耐受; 注:新辅助或辅助治疗的患者治疗结束后<6 个月出现疾病进展,可认为是一线治疗; 其他适应症人群:将基于更多临床前探索结果决定是否开放,并获得申办方和 SRC 的一致同意,修订方案后执行。
(3) 筛选时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依据 RECIST V1.1 标准,见附录一 和淋巴瘤疗效评价标准(如适用),见附录六)。
(4) 筛选时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1(见附录三)。
(5) 筛选时预计生存期≥12 周。
(6) 筛选时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按下述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这些检查结果应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 7 天内获得,且在检查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谷丙转氨酶(ALT)≤2.5×ULN,且谷草转氨酶(AST)≤2.5×ULN(肝转移或肝细胞癌患者,可放宽至 TBIL ≤1.5×ULN,ALT ≤5×ULN,且 AST ≤5×ULN);
肾功能:血肌酐≤1.5×ULN,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
血常规:血小板≥100×109/L,白细胞计数(WBC)≥3.0×109/L,淋巴细胞计数≥0.5×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且血红蛋白≥90 g/dl(如淋巴瘤伴随骨髓侵犯,则血小板≥50×109/L,ANC ≥1.0×109/L);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ULN;
心脏功能: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QTcF)间期≤450 ms(男性)或≤470 ms(女性)。
(7) 首次研究用药前,全身化疗已经完成至少 4 周(如化疗药物为亚硝基脲类和丝裂霉素 C,需距末次化疗时间至少 6 周);抗肿瘤单克隆抗体药物治疗已完成至少 4 周;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已完成至少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长的为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抗肿瘤的中成药及具有抗肿瘤效果的中药治疗已经完成至少 2 周。
(8) 非育龄女性患者,或育龄女性患者妊试验结果为阴性且承诺从筛选期开始直到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见附录五),或者男性患者承诺从筛选期开始直到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见附录五)。
(9) 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 ICF,有意愿和能力完成定期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过程。
排除条件
(1) 对其他单克隆抗体/融合蛋白类药物有严重过敏反应病史。
(2) 未经治疗、不稳定或未得到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但以下情况除外: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内,临床 MRI 扫描显示疾病稳定(在入组前 6 个月内至少连续 2 次扫描,包括筛查前 28 天内的 1
次扫描)且无进展或无未得到控制的神经症状或体征(如癫痫、头痛、中枢性恶心/呕吐、进展性神经功能缺损、乳头水肿)。
(3) 筛选时由研究者判断的伴有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需要反复引流,一月多次或更频繁)。
(4) 未经治疗或具有临床症状的脊髓压迫尚未得到控制的患者(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影像学检查显示在首次给药前稳定至少 4 周,且无脑水肿证据、无需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情况除外)。
(5) 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 IL-2、IL-15、PD-1/L1 抑制剂、NK、TCR-T 细胞治疗等。
(6) 首次给药之前 5 年内患有≥2 种恶性肿瘤。已根治的早期恶性肿瘤(原位癌或 I 期肿瘤)除外,如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甲状腺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等。
(7) 由于晚期癌症或其并发症导致的静息时中度至重度呼吸困难、重度原发性肺部疾病、当前需要连续氧疗、或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肺炎;既往抗肿瘤治疗过程中出现过≥3 级间质性肺炎。
(8) 通过病史或筛选期检查发现入组前 1 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或超过 1 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者。
(9)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用药前 2 周内存在需使用系统抗生素治疗的CTCAE≥2 级的活动性感染。
(10)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等;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见附录四 )。
(11) 筛选时患有活动性乙肝(乙型肝炎病毒滴度>检测值下限)或丙肝。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病毒核心抗体(HBcAb)阳性患者如果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小于所在研究中心检测正常值上限可参与本研究。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患者如果HCV核糖核酸(RNA)检测小于所在研究中心检测正常值上限可参与本研究。
(12) 筛选时梅毒阳性患者。
(13) 筛选时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患者。
(14) 有免疫缺陷疾病或病史,包括人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检测阳性。
(15)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者。受试者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 4 周内存在明显的咳鲜血、每次咯血量达半茶勺(2.5 mL)或以上;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筛选时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者,包括治疗性抗凝剂[例如华法林、利伐沙班、阿哌沙班、依度沙班]或长期抗血小板治疗(允许低剂量使用乙酰水杨酸[ASA] (不超过 81 mg/日)和低剂量使用非 ASA 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
(16)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局限于糖皮质激素、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等)者;
(17) 首次给药前 2周(或 5个药物半衰期,以时间长的为准)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IL-2、IL-15、干扰素等。
(18)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根治性放射治疗者,以及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接受姑息性放射者。
(19) 肿瘤侵入周围重要器官(如主动脉和气管)或存在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20)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21)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使用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22)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以诊断为目的的手术除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以诊断为目的的手术除外)或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过诊断性或低创伤性手术(对于穿刺活检不在此范围内)。
(2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版等级评价≤1级(脱发及化疗药物引起的 2 级神经毒性,以及抗肿瘤治疗导致的 2级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
(24)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的患者。
(25) 孕期、哺乳期女性。
(26)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任何原因(患者存在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等情况)不宜参加本试验者。
试验中心
湖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