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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1单抗+EGFR单抗招募头颈鳞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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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头颈鳞癌
项目用药
SCT-I10A:PD-1单抗 SCT200:EGFR单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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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评估SCT-I10A联合SCT200或SCT200联合紫杉醇/多西他赛在复发性和/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性Ib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头颈鳞癌
项目用药
SCT-I10A:PD-1单抗 SCT200:EGFR单抗
入选条件

1. 筛选前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周岁; 

3. 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4.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 

5. 无局部根治性治疗指征的复发性和/或转移性HNSCC;

队列2:患者既往接受过以铂类药物(顺铂/卡铂/奈达铂等)为基础的治疗和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包括PD-1/PD-L1单抗等)并于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毒副作用不耐受,以铂类药物为基础的治疗和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可作为同一个治疗方案或不同的治疗方案。 

注:以铂类药物为基础的治疗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可以作为多模式治疗的一个环节针对局晚期患者进行的治疗(末次治疗后6个月内明确进展或毒副作用不耐受)或者针对复发性和/或转移性患者的姑息性治疗(一线及以上治疗)。

队列3:患者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姑息性治疗,但可以接受作为多模式治疗的一个环节针对局晚期患者进行的治疗(末次治疗距疾病进展6个月以上) 

注:本方案中,多模式治疗包括诱导治疗、同步联合放疗和辅助治疗。 

6.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版本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当该病灶出现过明确的疾病进展或放疗结束3个月后持续存在,才可被选为靶病灶; 

7. 预期生存期超过3个月; 

8.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i. 血常规(筛选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治疗):中性粒细胞≥1.5×109/L,血红蛋白≥90g/L,队列1和队列3需满足血小板≥75×109/L,队列2需满足血小板≥100×109/L; 

ii. 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ALT)和血清谷草转氨酶(AST),无肝转移者ALT和AST≤3×ULN,有肝转移者ALT和AST≤5×ULN;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综合征患者,≤3 ×ULN); 

iii.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分; 

iv.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v. 心脏超声心动图: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9.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治疗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禁欲、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 

排除条件

1. 适合局部根治性治疗的患者;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鼻咽癌或皮肤鳞癌; 

3. 队列3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或接受过EGFR单抗治疗(如果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EGFR单抗作为针对局晚期HNSCC的多模式治疗,且末次治疗距疾病进展6个月以上,则可以入组); 

4. 队列2既往接受过EGFR单抗(如果EGFR单抗作为针对局晚期HNSCC的多模式治疗,且末次治疗距疾病进展6个月以上,则可以入组) 

5. 队列2既往接受过紫杉醇、白蛋白紫杉醇或紫杉醇脂质体,且接受过多西他赛,且以上两类药物均治疗失败(如果紫杉醇、白蛋白紫杉醇、紫杉醇脂质体或多西他赛作为针对局晚期的多模式治疗,末次治疗后6个月内明确进展或毒副作用不耐受,则为治疗失败); 

6.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3级irAE或≥2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7. 5年内出现过或当期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双原发HNSCC可以入组),除外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且至少5年无疾病迹象的肿瘤/癌症; 

8. 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发布的常见不良事件术语标准(CTCAE v5.0),已知有外周神经病变≥2级; 

9. 伴有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前提是临床稳定至少2周,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且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停用类固醇。这个定义中稳定的脑转移应该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确定。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即没有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且无病变>1.5cm)可以参加,但需要作为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检查; 

10. 未从既往手术、化疗或放疗的任何毒性和/或并发症中恢复,即未降至≤1级(NCI CTCAE v5.0)的受试者(除外脱发和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如果营养状态稳定,允许既往放疗和/或手术产生的慢性晚期毒性(咽/喉毒性,即口腔干燥,言语、吞咽异常等); 

11. 研究药物或制剂的任何成分曾经导致过敏反应,包括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发生过≥3级的过敏反应; 

12. 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为减轻疼痛对骨骼的姑息性放疗除外;首次给药前≤6周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时间长的为准)接受过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13. 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14. 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者预期在本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 

15. 首次给药前≤2周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药物,排除以下情况: a) 鼻内、吸入、外用糖皮质激素或局部糖皮质激素注射(例如关节内注射); b) 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c) 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16. 已知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或高风险的患者。但允许以下患者入组: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只需接受稳定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 

17. 已知有间质性肺病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病的受试者;允许既往曾有药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受试者入组; 

18. 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9. 筛选时乙肝或丙肝病毒学检查符合以下任意一条: a) HBsAg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滴度≥2.5×103拷贝数/ml或者≥500 IU/ml; b) 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20. 首次给药前≤2周,受试者存在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 

21. 首次给药前≤4周接种过活病毒疫苗。允许接种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 

22.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23. 已知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如III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经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24. 可能干扰结果解释的医疗或精神病史或实验室异常病史; 

25. 已知受试者存在酒精或药物成瘾; 

26.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可能影响其对方案依从性和研究指标评估的其他状况,不适宜参加研究的受试者。


试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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