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甲双胍治疗后血糖控制不佳的2型糖尿病患者中比较THDB0225注射液与诺和泰®皮下注射治疗的疗效和安全性:一项多中心、随机、开放、平行对照Ⅲ期临床试验
1. 经过充分的知情同意,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 签署 ICF 时,18 周岁≤年龄≤75 周岁,男女不限; 3. 筛选时体重指数(BMI)≥18.5 kg/m2且≤35.0 kg/m2; 4. 按世界卫生组织(WHO)1999 年颁布的糖尿病诊断标准(附录一)确诊为 T2DM; 5. 筛选前接受稳定剂量(每日总剂量恒定不变)的二甲双胍治疗(≥1500 mg/天或1000 mg/天≤最大耐受剂量<1500 mg/天)至少60天; 6. 筛选时,7.5%≤ HbA1c ≤11.0%(以本地实验室检测结果为准); 7. 筛选时,空腹血糖≤15.0 mmol/L(以本地实验室检测结果为准);
1. 1型糖尿病、胰腺损伤引起的糖尿病或其他类型糖尿病; 2. 筛选前60天内,使用过除二甲双胍外的任何降糖药物(除外与糖尿病本身相关的胰岛素短期治疗,累计≤7天且用药结束时间距筛选首日>7个药物半衰期); 3. 筛选前6个月内,使用过任何胰岛素制剂(总治疗持续时间≤14天的胰岛素短期治疗除外); 4. 已知或疑似对司美格鲁肽注射液或其他胰高血糖素样肽-1受体激动剂(GLP-1RA)类药物或辅料过敏; 5. 既往因安全性或疗效不佳停用二肽基肽酶4(DPP-4)抑制剂和/或胰高血糖素样肽-1(GLP-1)类药物的受试者; 6.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DKA)、高血糖高渗状态(HHS)或乳酸性酸中毒(LAD); 7. 筛选时有严重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如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黄斑水肿、痛性糖尿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足等); 8.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1次或以上3级低血糖事件,或筛选前1个月内发生过2次或以上1级或2级低血糖事件(低血糖分级见附录十); 9. 筛选前4周内有可能影响血糖控制的严重外伤或严重感染或手术; 10. 筛选时伴有未能以稳定药物剂量(指剂量稳定3个月或以上)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异常,无需治疗的亚临床甲减(促甲状腺激素[TSH]<10.0 mIU/L,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 [FT4]正常)除外; 11. 筛选时合并库欣综合征; 12. 甲状腺髓样癌(MTC)或2型多发性内分泌肿瘤综合征(MEN2)个人或家族病史(父母、子女和亲兄弟姐妹); 13. 筛选前12周内接受减重相关的药物治疗或减重为目的的手术治疗,包括使用未批准上市的减重药物或产品; 14. 筛选前6个月之内有重大心脑血管病史,定义为: 1) 有心肌梗塞、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搭桥术、心脏瓣膜病或心脏瓣膜修复术、具有临床意义且需治疗的心律失常、不稳定型心绞痛、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缺血性脑卒中、出血性脑卒中病史; 2)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附录二)为Ⅲ或 IV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15. 筛选前6个月内,合并控制不佳的呼吸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活动性肺结核等; 16.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严重的胃肠疾病(如活动性溃疡)或接受过胃肠道手术(阑尾切除术、胆囊切除术或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对胃肠蠕动无明显影响的胃肠道内镜手术除外)或有临床显著意义的胃排空异常(如幽门梗阻、胃轻瘫)或长期服用对胃肠蠕动有直接影响的药物(附录三)或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宜参加本试验的受试者; 17. 既往患有急、慢性胰腺炎病史; 18. 合并症状性胆石症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试验者(已行胆囊切除术,且术后病情稳定的受试者除外); 19. 筛选前合并复发性或难治性尿路感染或生殖道感染; 20. 筛选前5年内有任何类型的恶性肿瘤(无论治愈与否); 21. 既往明确诊断的精神疾病病史; 22. 患有血液系统疾病(如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等)或任何引起溶血或红细胞(RBC)不稳定的疾病或伴有可能影响HbA1c水平测定的血红蛋白病(如地中海贫血、镰状细胞贫血、铁粒幼细胞贫血等); 23. 有器官移植史; 24. 已知受试者长期大量饮酒(大量饮酒指筛选前12周内平均每日饮酒的纯酒精量超过25 g[相当于啤酒750 mL或葡萄酒250 mL或白酒50 g]),引起身体和精神依赖性; 25. 筛选前1年内有药物滥用史; 26. 筛选前60天内连续使用糖皮质激素(吸入、眼部用药或局部外用除外)、具有降糖作用的传统中草药/中成药或经研究者判断其他可能对糖代谢产生显著影响的非糖尿病治疗药物治疗≥7天,或用药结束时间距筛选首日<7个药物半衰期(传统中草药/中成药治疗结束距筛选首日<14天); 27. 筛选时,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正常值上限(ULN)、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核糖核酸(HCV-RNA)> ULN、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或梅毒抗体阳性者(仅HBsAg阳性者需检测HBV DNA;仅HCV抗体阳性者需检测HCV-RNA); 28. 筛选时检查结果满足以下任一条标准: 1) 未被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随机[V2]前复核); 2)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 3) 血清淀粉酶或血清脂肪酶≥3×ULN; 4) 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60 mL/min/1.73 m2,eGFR 计算公式见附录四; 5) 空腹甘油三酯≥5.7 mmol/L; 6) 血总胆红素(TBIL)≥2×ULN; 7) 血红蛋白(Hb)<110 g/L; 8) 血降钙素≥50 ng/L。 29. 受试者拒绝在试验期间仅使用本方案规定的抗糖尿病药物; 30.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不愿意在整个试验期间至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2个月内使用高效避孕措施(附录五); 31. 研究者评估拟注射部位皮肤不适合进行皮下注射者; 32. 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或结束试验用药品或器械治疗的时间距离本试验筛选首日≤12周或5个半衰期(t1/2)(以时间长者为准); 33. 筛选前12周内献血(>400 mL)或大量失血(>400 mL)或接受输血或使用血制剂; 34. 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试验,或经研究者判断具有其它不宜参加本试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