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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FR耐药后新选择!ADC新药U3-1402招募EGFR阳性肺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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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FR突变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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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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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一项在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失败的转移性或局部晚期表皮生长因子受体突变(EGFRm)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中比较Patritumab Deruxtecan 与含铂化疗的随机、开放性、 3 期研究

适应症
EGFR突变肺癌
项目用药
U3-1402
入选条件

1. 在开始任何研究特定的合格性审查程序之前,需要在主ICF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对采集用于EOT肿瘤活检和/或药物遗传学分析的可用标本的知情同意将包含在主ICF中。采集基线肿瘤组织的筛选同意书为单独的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如果参加研究的法定年龄>18岁,则遵守当地法规要求)。

3. 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记录的无法进行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转移性或局部晚期非鳞状NSCLC。

4. 有从肿瘤组织或血样中检测到的EGFR激活突变的记录:诊断时或之后外显子19缺失或L858R。

5. 在转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背景下,既往接受过1线或2线已获批的EGFRTKI治疗,必须包括第三代EGFRTKI(即相较野生型EGFR,针对EGFR突变的患者具有更高活性的已获批治疗,且克服了对第一代和第二代EGFRTKI的获得性耐药[例如,奥希替尼、lazertinib、阿美替尼、伏美替尼和与医学监查员协商的其他药物])。如果受试者既往接受过2线EGFRTKI治疗,则最近的治疗线数必须为第三代EGFRTKI,并且是在证实EGFRT790M突变的NSCLC疾病背景下接受给药的。每个治疗组中接受除奥希替尼以外的第三代EGFRTKI的受试者的入组比例最多约为入组人群的20%。

6. 如果针对新辅助和/或辅助接受治疗,在末次给药后至少12个月进展为转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的,且随后在转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背景下给予第三代EGFRTKI治疗时或之后发生疾病进展的,可以允许。

a. 例如,在肿瘤切除后接受奥希替尼作为辅助治疗,然后在辅助治疗完成后超过一年进展为转移性疾病的患者必须也接受了第三代EGFRTKI作为转移性疾病的治疗,才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7. 在转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背景下既往未接受过任何其他全身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等)(即使与EGFRTKI联合给药)。

8. 在接受第三代EGFRTKI治疗转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期间或之后记录到影像学疾病进展。

9. 根据RECISTv1.1,研究者评估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

10. 愿意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肿瘤组织。要求提供的肿瘤组织可以为:

a. 如果医学上可行,治疗前在至少1处既往未接受过放疗且适合进行空芯针活检的病灶中进行肿瘤活检,或者

b. 如果肿瘤不可用,或者受试者在医学上不适合收集治疗前肿瘤活检样本,则可收集既往未接受过放疗且在最近的EGFRTKI全身治疗方案治疗中或治疗后活检采集的存档肿瘤组织。

11. 筛选时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PS)评分为0或1。

排除条件

1. 存档肿瘤组织或治疗前肿瘤活检或鳞状NSCLC组织学检查显示既往有小细胞或小细胞/非小细胞混合成分的组织学或细胞学证据。

2. 有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包括肺纤维化或放射性肺炎)、当前患有ILD或在筛选期间通过影像学检查疑似患有此类疾病。

3. 并发肺部疾病导致临床重度呼吸功能受损(基于研究者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 任何基础肺部疾病(例如,随机化前3个月内出现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或胸腔积液

b. 任何有记录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例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和结节病),或在筛选时疑似肺部受累。对于无肺部受累证据的此类疾病受试者,应在eCRF中记录研究入组受试者的疾病详情。或既往全肺切除术。

4. 随机化前正在接受>10mg泼尼松的长期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等效的抗炎活性药物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需要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吸入或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治疗的受试者可纳入研究。

5. 有任何软脑膜疾病的证据。

6. 有临床活动性脊髓压迫或脑转移的证据,定义为有症状且未经治疗,或需要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治疗以控制相关症状的。无症状的临床非活动性或经治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体征或症状且无需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治疗)可入组本研究,但必须在随机化前至少2周内维持稳定的神经系统状态。

7. 随机化前清洗期不充分,定义如下:

a. 全脑放疗<14天或立体定向脑放疗<7天。

b. 大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置入术)<28天。

c. >30%的骨髓接受放疗或宽野放疗<28天或姑息性放疗<14天。

d. 氯喹或羟氯喹≤14天。

e. 活性病毒疫苗接种≤28天。

8. 既往接受过以下治疗:

a. 含有拓扑异构酶I化疗药物在内的抗体偶联药物(ADC)。

b. 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3(HER3)抗体。

c. 转移性/局部晚期疾病背景下的任何全身治疗(EGFRTKI除外),包括化疗或与EGFRTKI联合的任何其他全身治疗。

9. 既往抗癌治疗毒性未恢复,指毒性(脱发除外)尚未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5.0版(NCI-CTCAEv5.0)定义的≤1级或基线。发生研究者认为与既往抗癌治疗相关的慢性2级毒性(定义为随机化前至少3个月内未恶化至>2级,并通过标准治疗进行管理)的受试者可接受随机化。

10. 在随机化前3年内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史,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

b. 充分治疗的宫颈上皮内癌。

c. 任何其他已治愈的原位癌。

11. 随机化前伴随未能控制的或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疾病:

a. 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450ms(三次重复测定的平均值)。

b. 超声心动图(ECHO)、多门控探测(MUGA)或心脏磁共振成像(MRI)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c. 静息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

d. 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e. 28天内发生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2级至4级充血性心脏衰竭。

f. 6个月内发生未能控制的心绞痛。

g. 需要持续抗心律失常治疗的心律失常。

12.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和/或丙型肝炎感染,例如在随机化前28天内有活动性病毒感染的血清学证据。

a. 既往或已恢复的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受试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阴性且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HBc)阳性;或

(2)在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情况下,HBsAg检测阳性且HBV脱氧核糖核酸

(DNA)病毒载量≤2000IU/mL。同时,在病毒载量检测前12周内转氨酶

值正常(无肝转移);或

(3)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情况下,HBsAg检测阳性且HBV脱氧核糖核酸(DNA)病毒载量≤2000IU/mL。同时,在病毒载量检测前12周内对于伴随肝转移且转氨酶异常受试者,要求: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正常上限[ULN])

b. 有丙型肝炎感染史的受试者,如果在之前12周(即,根据当地产品说明书的持续性病毒应答,但不少于12周,以较长者为准)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情况下,病毒载量检测显示根据当地检测标准,病毒载量低于检测水平,方有资格进行随机化。

13. 已知存在控制不佳的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控制良好的HIV感染定义为,需要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无法检测病毒核糖核酸(RNA)载量、CD4+计数/水平>350个细胞/μL、过去12个月内没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定义的机会性感染史,并接受相同的抗HIV逆转录病毒药物稳定至少3周。如果HIV感染符合上述标准,应根据当地标准治疗(例如每3个月一次)监测受试者的病毒RNA载量和CD4+细胞计数。

14. 有任何重度或未能控制的疾病(例如,活动性出血体质、活动性感染)、精神疾病/社会状况、地理因素、药物滥用或研究者认为不希望受试者参加研究或影响方案依从性的其他因素的证据。无需对受试者进行慢性疾病筛查。

15. 已知对任何制剂中的原料药或非活性成分具有过敏反应

试验中心
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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