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10365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I/II期临床研究
1. 年满18周岁(≥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2.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其中:
队列1:经至少一线治疗后进展的、RET基因融合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其中一线治疗是指基于铂类药物的化疗±PD-1/PD-L1免疫治疗;因铂类药物不耐受而使用其他化疗的患者允许入组;
队列2:初治的、RET基因融合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包括既往手术治疗后复发的或初诊的IIIB、IIIC或IV期患者,疾病分期按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国际抗癌联盟(UICC)第8版肺癌分期标准)。既往手术治疗后复发需满足已完成根治性手术6个月及以上的条件;如术后进行过辅助治疗,则需满足距离辅助治疗结束6个月及以上的条件。III期患者需满足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治疗,且不接受目前的标准治疗(如根治性放化疗等);
队列3:经至少一线治疗进展的、RET基因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MTC,其中一线治疗包括多靶点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治疗,如卡博替尼、凡德他尼等药物治疗;
队列4:初治的、RET基因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MTC(包括既往手术治疗后复发的或初诊的III、IVA、IVB和IVC期患者,疾病分期按AJCC第8版分期标准);既往手术治疗后复发需满足已完成根治性手术12个月及以上的条件;
队列5:RET基因融合阳性的放射性碘难治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TC(包括既往手术治疗后复发的或初诊的III、IVA、IVB和IVC期患者,疾病分期按AJCC第8版分期标准);
3. 符合本临床研究的其他入选标准,不符合本临床研究的其他排除标准。
1.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选择性RET抑制剂进行治疗。
2.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试验性药物、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分子靶向治疗或生物治疗等);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3.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抗肿瘤单克隆抗体治疗(包括免疫治疗)。
4.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超过30%的骨髓照射,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5.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存在心包积液。
6.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受试者曾接受过大手术。
7. 脑转移;筛选前的末次治疗中因脑转移疾病进展且未经处理的受试者;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存在脊髓压迫的受试者。
8.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CYP2C8和/或P-gp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或为CYP3A4、CYP2C8和/或P-gp敏感底物的治疗窗窄的药物或食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9. 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10. 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遗留的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5.0版)≥2级的毒性(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除外)。
11.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
12. 骨髓储备或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限值: a. 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b. 血小板计数<90×109/L; c. 血红蛋白<90g/L; d.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或肝转移,总胆红素>3.0×ULN; e.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5.0×ULN; f. 肌酐>1.5×ULN并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仅当肌酐> 1.5×ULN时才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g. 国际标准化比( INR)>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h. 血清白蛋白(ALB)<28 g/L。
13.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心脏检查标准: a. 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Fridericia校正的QT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ec; b. 静息ECG提示存在任何有临床意义的经研究者判断重要的节律、传导或ECG形态学异常; c. 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率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 d.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4. 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
15. 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筛选期糖化血红蛋白检测值≥7.5%。
16.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
17.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
18.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
19.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治疗性静脉或者1周内接受过口服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
20. 首次给药前30天内已接受连续类固醇治疗超过30天、或需要长期(≥30天)使用类固醇治疗者,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21. 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
22. 存在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
23.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肝硬化。
24. 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
25. 既往有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
26. 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受试者。
27.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HS-10365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或对与HS-10365化学结构类似或 HS-10365同类别的药物有超敏反应史。
28. 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受试者。
29.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危及受试者安全或干扰研究评估状况的受试者。